
8月5日,记者从最新一批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2020年稳外资促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正式印发实施,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根据规定,深圳市将扩大开放,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
《若干措施》规定,各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措施。各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
为了帮助外商投资企业稳定经营,深圳市将用足用好财政支持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平等适用。积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比如,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获得省财政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配套1亿元人民币。
在简政放权方面,深圳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取消商务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等领域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若干措施》规定,深圳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土地出让等活动,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依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商务部门作为投诉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工作规则,提高处理效率,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及时纠正不公平对待外资企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