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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办法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蒙药材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鼓励医药企业设立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引联重组、产业进步和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一、鼓励医药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支持创办与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区域性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组织与机构,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新晋升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晋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二、鼓励医药企业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对引进的高端专业人才除享受我市“玉龙人才”工程有关政策外,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海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20万元/人补助津贴;对企业引进的国内一流科研院所获得博士、博士后学位的人才及自治区“草原英才”计划入选者,具有“产学研”合作具体内容与成果,每年给予个人10万元/人补助津贴。三、加大医药企业引联重组的扶持力度。对现有医药企业与市外上市公司联合,通过重组并购方式“借道”上市,并在我市继续扩大生产规模的,在重组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四、加大对医药企业和技改扩建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来我市发展医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现有医药企业进行技改扩建,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项目竣工后经审核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五、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益。以2017年度税收为基数,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奖励给企业。六、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各类新药或仿制药、蒙中药)。一、二、三、四类新药获得生产批件,并在我市实施生产的,一、二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奖励,三、四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万元奖励;从市外引进的新品种获得生产批号,并在我市实施生产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七、支持企业更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上市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并获得国家通过,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在2021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八、本办法给予企业和个人的补贴、奖金及津贴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旗县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一兑现。九、由市财政和经信部门共同制定全市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经信部门制定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并负责政策落实。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2018—2022年,并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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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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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支持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优惠政策 |
第一条为进一步承接发达地区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转移,大力提升全市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产业水平,推动我市产业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在我市红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松山区信息科技产业园、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手机和计算机整机及零部件、智能仪器仪表、机器人、新型传感器、3D打印、自动化生产设备等电子装备及智能制造企业,适用本政策。第三条实行创新能力建设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四条实行生产设备补贴。对新购买生产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贴,但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五条实行生产物流补贴。每年将企业当年各项税收形成的市区两级财力增量部分设立为物流补贴基金,对企业进行生产物流补贴。该基金可滚动使用,补贴期限为三年。第六条实行厂房租赁补贴。从企业正式入驻之日起,按照实际厂房租赁面积给予补贴,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15元,前三年厂房租金全额补贴,三年之后根据企业生产情况,由两区一旗政府自行确定。第七条实行生产车间装修补贴。根据企业生产车间洁净度等级给予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办公、住宿及仓储用房不给予补贴。第八条实行生产设备搬迁补贴。对于市外企业搬迁的生产设备,按照实际厂房租赁面积给予补贴,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九条实行人才引进奖励。对于企业引进的高端专业人才享受我市“玉龙人才”工程等政策。企业高管、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个人所得税市区(旗)两级财政留成部分,奖励给个人,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人。第十条本办法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和两区一旗按照现有财政管理体制负担,市财政负责补贴奖励资金额20%,旗区财政负责补贴奖励资金额80%。每年12月初,对投产达效后的企业,由两区一旗政府负责统一核实兑现各项补贴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根据两区一旗申报情况,与市工信委共同把关后,将市级补贴奖励资金列入预算。另外,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上级和所在地政府扶持政策。第十一条201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适用本办法,有效期三年。本政策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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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